名称 | 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5-01-10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