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财中企字[1994]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4-06-02 |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云南省地方电力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供(售)电企业代征的三峡基金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后部分,仍按月汇交云南省电力工业局统一清算、集中解缴中央金库。
本年代征三峡基金接文前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由各缴款单位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