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2005]33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5-08-30 |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正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