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函[2005]第10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5-03-28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