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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第10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5-03-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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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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