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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4-01-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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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1-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九章第五十条的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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