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区财政局:
为落实好市政府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政策,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贯彻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结合近期产权人咨询及经办人员集中反映的情况,现将申报时限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产权人的申报时限为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其中月份的确定计算到日(
“如以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为一个补助年度,则申报时限截至8月6日。若在月末申报,且申报时限内存在大月、小月差异,以终止月的月末为截止点,如以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0月30日为一个补助年度,则申报期限截至2月28日” )。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