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4]013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9-05

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问题

null

发布日期:1994-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4财税字〔1994〕015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9月6日新地税一字〔1994〕013号通知转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