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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税稽[1990]8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0-12-20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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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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