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建〔2006〕40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6-12-29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6-12-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支行,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分配比例

  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对地方政府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进行调整。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除中央分成20%部分外,地方分成的80%部分,从2007年1月1日起,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即:省级40%、市(州、地)本级10%、县(市、区、特区)3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缴库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分期缴纳,按如下规定办理:

  采矿权价款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一次缴清;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首期缴款不低于100万元,余款在第二年内全部缴清;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首期缴款不低于300万元,余款在三年内分期等额缴清;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首期缴款不低于400万元,余款在五年内分期等额缴清;5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款不低于600万元,余款在十年内分期等额缴清。

  探矿权价款在100万元以内,一年内缴清;超过100万元的,首期缴款不低于100万元,余款在第二年内缴清。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

  三、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具体缴库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20%、省级40%、地市级10%、县级30%。一般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心支库(支库)”,预算级次填写:“共享”,财政机关填写:“×××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