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 ||
颁布单位 | 107 | 发文文号 | 2011年 第25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9-20 |
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397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3127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350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仍需继续执业的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一、2011年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二、2011年价格鉴证师再次注册人员名单(第一批)
三、2011年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人员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