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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5]13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5-08-0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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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省局已下发《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77号)作了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的反映,补充通知如下:

    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出租的房地产以及其他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八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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