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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61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8-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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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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