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00〕1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0-10-13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10-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区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财政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规范账务处理,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2.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通知书

  二○○○年十月十三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

  发放工资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委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0]7号)规定,为了做好财政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规范账务处理,现对有关工资的拨付及核对、账务处理、年终决算等方面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的拨付及核对

  工资的拨付及核对,以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资统发中心)提供的《区直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中“应发工资”数据为准。

  工资统发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财政应发工资数据,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和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分类汇总到“款”,分别列表打印并加盖工资统发中心公章,分送区财政厅国库处和经费归口管理的区财政厅相关职能处室以及主管会计单位。财政厅国库处据此办理工资拨款和与主管会计单位、财政厅内相关职能处室核对工资经费拨款;主管会计单位以此作为记帐和与财政厅、所属单位对帐和核算预算指标的依据。

  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本级、二级会计单位本级、基层会计单位),以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通知书》(样表附后),各单位根据通知书中的“应发工资”数额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作为财政拨付工资经费的记帐依据和与上级部门对帐的依据。

  二、财务处理

  (一)主管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1.行政主管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提供的主管会计单位汇总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数额和工资代发银行提供的本级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主管会计单位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

  拨出经费(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

  贷:拨入经费(主管会计单位汇总的应发工资数额)

  2.事业主管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发放工资管理中心提供的主管会计单位汇总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数额和工资代发银行提供的本级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主管会计单位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

  拨出经费(所属单位的应发工资数额)

  贷:财政补助收入(主管会计单位汇总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级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比照主管会计单位实行。

  (二)基层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1.基层行政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根据工资代发银行提供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通知书》中的应发工资数额和单位职工工资表核对一致,基层行政会计单位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应发工资数额)

  贷:拨入经费(应发工资数额)

  2.基层事业会计单位的账务处理

  根据银行提供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通知书》中的应发工资数额,基层事业会计单位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应发工资数额)

  贷:财政补助收入(应发工资数额)

  (三)代扣代缴款项的账务处理

  代扣代缴款项包括工资统发中心委托工资代发银行统一代扣代缴的政府性代扣代缴项目和单位委托工资代发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款项(如水电费等)两部分。工资统发中心委托工资代发银行统一代扣代缴的款项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其中个人所得税由工资代发银行代扣后直接缴入国库,不转入单位银行帐户,单位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其余的代扣代缴款项由银行从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后一笔转入单位银行帐户,单位收到工资代发银行提供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通知书》和进账单后,应作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记:

  借:银行存款(除个人所得税外的代扣款项合计)

  贷:暂存款(除个人所得税外的代扣款项明细)

  事业单位记:

  借:银行存款(除个人所得税外的代扣款项合计)

  贷:其他应付款(除个人所得税外的代扣款项明细)

  统一代缴后,行政单位记:

  借:暂存款(代缴款项)

  贷:银行存款(代缴款项)

  事业单位记:

  借:其他应付款(代缴款项)

  贷:银行存款(代缴款项)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款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行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经字[1997]041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单位暂按每人每月0.5元标准支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年终决算处理

  年终,将全年财政统发工资总额与其他财政预算拨款一并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年终结账的规定进行年终帐务处理,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