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5]27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5-07-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手机,既不是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让利行为。因此,对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向用户赠送手机的行为,不能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同时,也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