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8〕46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8-03-18 |
各市(州、地)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以及中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省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等。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市(州、地)、县水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责任,竣工验收和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评价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参与项目审定及竣工验收、下达和拨付资金、报账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要按国家规定执行“六制”,即“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巡回监理制、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市(州、地)、县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省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各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以及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各地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控制额度。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广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供水模式,同时推广规模适度、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各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原则选定工程项目上报市(州、地)。
第十条 市(州、地)水利、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资金控制额度,等额编制市(州、地)级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联合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审定后的项目由省水利厅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编制),并细化到自然村。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市(州、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预算文件后,商同级水利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占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一)省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占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的75%,市(州、地)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占7.5%,群众自筹(或投劳折资)占10%。
(二)配套中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省级专项资金,占中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的9%,市(州、地)级配套占6%,县级配套占6%,群众自筹(或投劳折资)占9%。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使用。省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人均300元,主要用于材料费(水泥、钢筋、管材)、设备费(提水设备、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人工费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做到资金与项目的统一。资金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县级财政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时,须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有效凭据,经水利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申请报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资金报账制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项目公示、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经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面上项目以县为单位进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县级水利部门要对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农户、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均由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建后管护,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在全程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水利部门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市(州、地)验收总结报送水利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利用财政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
(三)未经原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投资计划、调换工程实施点,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调整到计划外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原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擅自改变工程支出预算的;
(五)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和所需物资,符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工程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新建、续建、修复与改造的项目工程建设,按照与之有关的水利工程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县级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接受省、市(州、地)国有资产、财政和水利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