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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核定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社〔2007〕5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7-09-25

关于核定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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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9-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报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情况的通知》(闽财社[2005]83号)、《关于报送2005-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通知》(闽财社[2007]30号)有关规定,经对你局报送的2001-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表审核后,确定如下:-        -一、核定你市2001-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万元(具体分年度情况详见附件1)。-   二、核定你市2006年底前应缴未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万元,其中:2000年底以前应缴未缴-万元,2001-2006年应缴未缴-万元(具体分年度情况详见附件2)。-   三、会计帐务处理。首先,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冲销2002年底前自行结算的上、下级往来账务。自行结算多拔的,借记“与上级往来”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自行结算欠拔的以负数表示。其次,各设区市根据省核定的结算实际欠缴(拔)款进行帐务处理。各设区市财政专户上解省财政专户结算款项时,设区市财政专户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各设区市财政专户接收省财政专户下拨的结算款项时,设区市财政专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各设区市社保公司(中心)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四、各地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预决算管理,及时做好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核销工作。设区市应缴省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于10月15日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财政专户(户名:福建省财政厅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账号:800100175408096001、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级应拨补给各设区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于10月25日前拨付至设区市财政专户。-

附件:1.2001-2006年度八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表- 2.2001-2006年度八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基金结算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25日印发-

Html/2008-05
附件: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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