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公告2013年第59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11-01 |
为准确实施联合国货物贸易统计标准,现调整免税品(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代码“41”)的统计口径,具体如下:
一、自2014年起(下同),免税品的统计口径从海关单项统计调整为进出口贸易统计,即列入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值。
二、在海关统计快讯、月刊和年鉴的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中,增列“免税品”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三、与增长速度相关的基期统计口径也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