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局函第12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6-08-29 |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医院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制剂室生产的制剂产品,直接用于本医院的医疗、教学服务方面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医院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制药厂不分对内还是对外销售均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