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6]31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6-12-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6-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建帐初期”的具体时间跨度界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建帐水平确定。

    二、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在建帐初期采用《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核定定额,但不得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的月经营额、所得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