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2003]4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3-04-22 |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