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政办发〔2009〕43号 |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9-04-09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的《江苏省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
省卫生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局
(2009年4月)
为加快培养适应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建立科学规范的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核心,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规范化培训工作。(2)城乡并重、面向基层。坚持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综合考虑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鼓励优先招收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培训。(3)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人力资源规划为依据,合理利用辖区医学教育和卫生资源,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4)规范培养、保证质量。坚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并重,定向培养与社会化管理并举,统一培训标准,规范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三)目标任务。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和技术,具备全科医学思维和诊疗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向城乡居民提供综合、协调、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
二、工作要求
(一)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学员,即已在我省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自愿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即愿意在我省从事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学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近两年毕业但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必须与培训地卫生部门签订就业意向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当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
(三)培训基地遴选。由省卫生厅根据《江苏省
(四)学员招录。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
(五)考试考核。受训学员的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省统一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培训结束后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
(二)人事待遇。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学员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培训期间,学员原享受的省财政招募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补助政策暂停执行。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市县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训基地同年资同类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支付;培训学员的定级
(三)经费保障。
(四)权利义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江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