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8 | 发文文号 | 京财企〔2013〕2147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13-10-16 |
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国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国资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11〕24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国资预算管理实际,我局决定开展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适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各国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作用,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做好本部门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提高国资预算绩效管理的时效性。
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将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国资预算支出的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力争将结果应用纳入国资预算管理、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国资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跟踪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评价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国资预算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所管企业的国资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所管企业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加强国资预算资金管理。
(三)使用国资预算资金的企业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国资预算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加强国资预算资金管理。
三、具体工作安排
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2014年国资预算的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二是2012年国资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一)2014年国资预算的绩效管理试点工作
201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将融入绩效理念,原则上所有项目应填报绩效目标。在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市国资委3个项目、亦庄开发区1个项目、文资办1个项目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绩效管理。
1.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的填报、审核和批复
国资预算单位在编报2014年国资预算建议草案时,要对试点项目填制一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财政部门对国资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部门进行修改,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符合要求并已列入当年国资预算的试点项目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将对绩效目标进行批复,并作为今后绩效跟踪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参考依据。
2.试点项目绩效目标的跟踪、报告和监督
国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全年完成情况。财政部门要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和监督,汇总分析绩效管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国资预算单位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二)2012年国资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主要从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项目中选定,由市国资委选出4个资本性投入项目进行试点。
1.评价的内容
(1)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2)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资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详见附件2)
2.评价组织管理
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形式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国资预算单位组织评价(简称“单位自评”)。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单位自评项目进行国资预算支出绩效再评价(简称“财政再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推荐试点项目,确定财政评价和单位自评名单。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4个绩效评价项目中,1个项目由财政评价,3个项目由市国资委自评。
3.评价程序和方法
国资预算单位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财政部门于1月底前将项目评价形式通知各单位。对于财政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于9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座谈、单独访谈、问卷调查、调阅资料等,被评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对于国资预算单位自评项目,各单位需在2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方案,经批准后实施。6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自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将以此作为财政再评价选择项目的依据。
四、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国资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国资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可予以表扬、国资预算资金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企业或国资预算单位下一年度国资预算支出。财政部门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评价费用
国资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国资预算支出范围。各国资预算单位开展评价工作委托的专家需经市财政局认可,委托的中介机构从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中介机构中选取,付费标准统一执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2012年度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试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