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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商[1994]1922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9-25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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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9-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

    最近,经审计发现部分区县财政局未按(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中的规定将征收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针对上述情况,特规定如下:

    1.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执行(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不得擅自截留应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2.对已征收未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请于年内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将有关清缴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和市审计局,逾期不缴的区县,扣抵当年预算拨款。

    3.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前按各区县上缴的金额及时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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