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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口岸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7〕49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7-10-12

关于印发《重庆口岸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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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外贸集装箱水运发展,加快西部地区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我市“黄金水道”的水运优势,提高重庆至上海的物流效率,特制定《重庆口岸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馈我们。
  联系人:重庆市财政局??? 李茂? 63899007
  重庆市外经贸委? 谢静? 89018097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口岸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外贸集装箱水运发展,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长江水运优势,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我市外经贸发展环境,促进口岸经济发展,特设立重庆口岸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五定”快班轮特指从重庆港至上海港,固定装卸港口、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固定运输时间、固定承运船舶的外贸集装箱班轮。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在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设立“专项资金”,三年不变(2007-2009年),主要用于扶持培育我市水运外贸集装箱快班轮发展。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市外经贸委负责快班轮补贴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经营快班轮的船运公司。经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口岸办)认定,对船运公司枯水期快班轮的经营亏损(当年11月至次年4月)给予适当补贴。
  (二)快班轮始发港口企业。对港口企业由于设置快班轮专用码头、专用堆场和专用通道,以及优惠收费等收益亏损给予适当补贴。
  (三)重庆国际货代协会。对重庆国际货代协会积极培育快班轮品牌,开展GPS监测,对快班轮运行进行适时跟踪和考核管理;组织培训,吸揽周边省市货源,经重庆口岸从长江运往上海的市场开拓、广告宣传等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 资金使用办法及标准
  (一)对快班轮实行班次定额补贴,即补贴总额=定额补贴标准×班次,补贴标准一年一定,2007年定额补贴标准:寸滩港始发快班轮为8000元/班,九龙坡港始发快班轮为6000元/班。
  (二)对港口实行一年一次性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一年一定。2007年补贴50万元(含寸滩港和九龙坡港)。
  (三)对重庆国际货代协会实行一年一次性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一年一定。2007年,组织培训,吸揽周边省市货源的市场开拓、快班轮品牌推荐、广告宣传,以及开展GPS监测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费用10万元。
  第六条 申请时间。开展快班轮运输的次年5月。
  第七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船运公司和港口企业。
  1、船运公司和港口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开展快班轮运行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2、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报财政局核拨。
  (二)重庆国际货代协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对重庆国际货代协会开展的有关培育快班轮品牌工作进行考核,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财政局核拨。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重庆国际货代协会提供对快班轮运行航次的监测证明。
  (三)市外经贸委复核和审查意见。
  (四)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本年未使用完的快班轮专项资金,在当年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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