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地税[0000]2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2-03-01 |
一、基本规定
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
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字第120号)
二、特殊规定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