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国税发[2005]13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5-08-04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金税工程有关信息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总局明确的分工,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二、各市自行确定的成品油零售单位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要报省局备案。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