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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6-06

(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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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7年 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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