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 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税一[1994]254号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4-23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市局京税一[1994]14号通知中规定补缴消费税的入库时间,按本通知规定应补缴的范围可延至1994年6月30日以前补征入库。对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自文到之日起办理退库。
199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