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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3〕2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3-06-0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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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6-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慧忠里103楼洛克时代中心A705

法定代表人:吴吕梁

联系电话:010-84871533

 

被投诉人: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住所:福州市环保路8

法定代表人:刘闽生

联系电话:0591-83571028

 

被投诉人: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郑晓萍

联系电话:0591-87767686

 

投诉人北京和润恺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和润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称环境监测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下称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3-FZSG028)合同包4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3426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3426正式受理后,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说明,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应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投诉称: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4的拟中标供应商福州博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ICS1100型离子色谱仪有6项技术性能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认为拟中标供应商博泰环保公司在投标中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技术要求第3.3.1项:“流速范围:单泵头最大流速需达到0-9.999mL/min”。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实际参数应为“流速范围:0.005.00 mL/min,以0.01为增量,无需更换泵头”。

二、技术要求第3.4.7项:“电导检测器温度稳定性<0.001”。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实际参数应为“电导检测器温度稳定性<0.01”。

三、技术要求第3.7.2项:“温控范围 10-80”。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实际参数应为“温控范围:3060”。

四、技术要求第3.7.3项:“温度稳定性 ±0.1”。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实际参数应为“温度稳定性 ±0.5”。

五、技术要求第3.10项:“离子色谱用自动进样器:用于自动完成大量离子色谱分析样品的上样过程,可自动稀释、浓缩、准确进样,可减少人为操作步骤,节省人力和时间”。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ICS-1100配置的AS-DV自动进样器不具备自动稀释功能。

六、技术要求第3.10.1项:“样品位≥55位”。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配置的AS-DV自动进样器实际参数为“样品位50位”。

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提供了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赛默飞世尔ICS-1100的中文彩页、中英文操作手册、英文官网截图等证据分别用来证明上述主张。

据此,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提出如下请求:对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的虚假应标行为作出认定。

被投诉人环境监测中心针对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该单位在投诉书中被列为“被投诉人2,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在投诉书中称“被投诉人2在该项目第四包离子色谱仪投标中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的行为”,被投诉人环境监测中心认为其为采购人,非投标供应商,不存在虚假应标、骗取中标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内容不符合事实。

被投诉人中实招标公司针对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公司招标投标过程已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二、关于质疑回复函的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内容与所附产品彩页存在三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博泰环保公司作出澄清,博泰环保公司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澄清承诺函。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及澄清承诺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分,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博泰环保公司为合同包4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博泰环保公司向中实招标公司出具《澄清函》,称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其官方中文、英文网站产品彩页、技术手册、参数列表等信息作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渠道,技术指标的更新以及变更与网站的宣传有一定的滞后性,一切以现场交货的技术参数和最新的资料为准。

据此,中实招标公司认为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就投诉事项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网上资料及宣传推广资料,且未加盖制造商公章,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无法核实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中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严重偏离的情形。

三、投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此次采购产品离子色谱仪不论任何品牌、型号,在进入中国销售前都应依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但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并未就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证书》提供有效证据。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针对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公司投标产品满足投标文件第3.3.13.7.33.103.10.1项的技术要求,并已在其投标文件做出响应。对于招标文件第3.4.73.7.2项的技术要求,该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

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在投诉书中对于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都是在该公司投标产品的基本配置上做出的,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针对本次招标的要求,在基本配置上增加了附件配置。

二、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0310由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ICS-2100型离子色谱仪的《计量器具型式注册表》(第1002-P-002-01号),指出“本次评价包括ICS-2100ICS-1600ICS-1100三种规格,它们的外形、技术指标完全相同,仅部件配置数量有区别”。因此,该公司投标产品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对应配置的选择。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及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文件、评标决议和评标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北京和润公司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经查,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中对招标文件包括第3.3.13.4.73.7.23.7.33.103.10.1项在内的全部技术要求均做出无偏离响应,其中: 3.3.1项投标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3.4.73.10.1项技术偏离表与提交的产品彩页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发出《关于“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要求福州博泰环保有限公司对投标文件部分事项作出澄清说明的函》,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代表人出具了《澄清承诺函》分别对3.3.13.4.73.10.1项技术指标进行澄清说明。现对以上6项技术指标的投标响应情况作如下认定:

1)拟中标人对3.7.2项的投标应答为“3.7.2温控范围 5-60,无偏离 能满足实际应用”。根据招标文件对3.7.2项的技术指标要求“温控范围 10-80”,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在第3.7.2项技术要求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负偏离。

2)拟中标人对3.4.7项的投标应答为“3.4.7 电导检测器温度稳定性<0.001,无偏离”,在其《澄清承诺函》中对于3.4.7项技术要求承诺投标产品“可以做到稳定性<0.01的要求”。因此,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对3.4.7项技术指标要求“电导检测器温度稳定性<0.001”,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在招标文件第3.4.7项技术要求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负偏离;且对3.4.7项澄清已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拟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投标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中对3.10.1项的投标响应为“具有55个以上进样瓶物理位置的自动进样器”,“配置”部分序号3内容为“120位自动进样器AS-AP);在《技术偏离表》中的应答为“3.10.1样品位≥55位”;在其《澄清承诺函》中对于3.10.1项技术要求承诺投标产品“实际可放置60个样品瓶”。投诉人针对该项技术指标提供了拟中标人投标产品赛默飞世尔英文官方网站及赛默飞世尔中文官方网站ICS-1100中文彩页,指出“ICS-1100配置的AS-DV自动进样器实际对应参数为样品位50位”。对此,拟中标人在其《关于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3-FZSG028)合同包四中标结果投诉的答疑说明》(以下简称《答疑说明》)中提供了显示ICS-1100配置的AS-AP自动进样器技术指标的中文彩页,其中对物理进样位数的描述为“10ml进样瓶最大位数:81  1.5ml进样瓶最大位数:120(兼容液相色谱1.5ml玻璃进样瓶) 进样孔板位数:(3×96)或(3×384)两种规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对3.10.1项技术指标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拟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的配置不符,该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不成立。据此,拟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配置为“AS-AP自动进样器”,根据投诉人投诉书中所称“AS-AP具备样品制备功能,可满足样品预处理的各种需要(如在线稀释)”,投诉人对拟中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3.10项技术指标要求的投诉不成立。

4)招标文件对3.7.3项技术指标的要求为“温度稳定性±0.1”,拟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投标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中对3.3.1项的投标响应为“温度准确性±0.5”,在《技术偏离表》中的应答为“3.3.1温度稳定性±0.1”;对该项技术指标投诉人提供的戴安(中国)有限公司维修服务中心《ICS-1100离子色谱系统操作手册》(复印件)及赛默飞世尔ICS-1100中文彩页(复印件)中的的描述分别为“p45 A.10柱加热器温度稳定性:±0.5 温度精确性:±0.5”和“内置原装进口柱温箱温度准确性±0.5”;拟中标人在其《答疑说明》中对该项技术指标说明为“温度准确度±0.5,而温度稳定性±0.1”。因此,招标文件对该项技术指标为柱控温“温度稳定性”的要求,拟中标人的投标响应为“温度稳定性±0.1”,投诉人对拟中标人投标产品柱控温温度稳定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据不足,该项投诉不成立。

5)招标文件对3.3.1项技术参数为“流速范围:单泵头最大流速需达到0-9.999mL/min”,拟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投标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中对该项的投标响应为“流速范围:0.005.00 mL/min(可选配升级至0.00010.00 mL/min)”,在《技术偏离表》中的应答及《澄清承诺函》中的说明与此一致,投诉人提供的赛默飞世尔ICS-1100中文彩页(复印件)对该项技术指标的描述为“流速范围:0.005.00 mL/min(可选配升级至0.00010.00 mL/min)”,因此,投诉人对拟中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3.3.1项要求的证据不足,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具体分值及评分因素分布”的“PT技术部分得分”的规定:“投标货物的负偏离情况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对招标文件第3.4.73.7.2项技术要求为负偏离的情况下,未在《技术偏离表》中予以列明,仍作“无偏离”应答。评标委员会对此仅作扣分记录,而未作无效投标处理,已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关于对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进行认定问题。

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货物的彩页、投标产品技术说明书、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等佐证材料。经查阅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承诺函》,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对招标文件第3.4.73.7.2项技术指标的应答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存在不实陈述的情况,但其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技术指标的应答还提供了《投标货物详细说明一览表》、投标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彩页等材料,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因此对投诉人“对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的虚假应标行为作出认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北京润公司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拟中标人博泰环保公司的投标产品部分技术性能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另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属实,认定福建省环境中心站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3-FZSG028)合同包4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6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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