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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6〕306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6-10-25

关于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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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6306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变更专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的请示》(冀保监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已取消筹建阶段,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设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鉴于此,应将出资人作为设立批复文件的主送人。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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