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