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津国税所[2000]10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0-10-25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请对涉及国税部门应征税种的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凡符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条 件的,要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要按年审批,在审批当年免税的同时,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条 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