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2009]12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9-02-02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