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财务处理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税三字[1994]0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4-04-18 |
(一)按规定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1994年6月12日〔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7月2日新税一字〔1994〕056号通知转发)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等;但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营业支出等。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财政部1994年3月2日〔94〕财工字第42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4月19日新税三字〔1994〕026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