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2003年第13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3-05-16 |
依照2002年第48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对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将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期间无取向硅电钢关税配额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配额外加征关税税率不变。
最终保障措施的其他内容仍按2002年第48号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