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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8]4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2008-02-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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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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