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中国 | 发布日期 | 2010-11-2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