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政策解读之五:如何理解“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年度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7-31 |
答:本条款是指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当年被批准并获得财政资助,只能在以后连续的两年或三年内申请此类型财政资助。即便该企业复审通过或被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财政资助。 以符合资助条件的第四类型企业来具体举例: 情况1:申请企业在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按照第四种类型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财政研发资助,如2008年-2009年未申请财政研发资助,则此次(2010年、2011年)及以后也不得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2:申请企业在2007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2007年-2009年未享受第四种类型企业的财政研发资助,该企业于2010年复审通过或被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可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10年、2011年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3. 申请企业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不得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09年财政研发资助,但可申请2010年的财政研发资助; 情况4. 申请企业在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此次可申请第四种类型企业2010年、2011年的财政研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