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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屯府办[2006]86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2006-09-29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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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屯昌县屯城镇建成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排放的烟(粉)尘浓度及排放总量进行总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本烟控区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烟尘控制区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烟控区内的所有锅炉、窑炉、灶炉必须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第五条 烟控区内,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品。

    第六条 烟控区内所有的烟(粉)尘排放单位,必须向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报炉、窑、灶的数量,燃料结构,处理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经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后,方可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对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烟(粉)尘。

    第七条 凡是在烟控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排放烟(粉)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操作人员在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维修知识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进行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消烟尘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允许擅自闭置或拆除。

    第十条 对在烟控区管理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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