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哈尔滨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在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继续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及标兵医院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哈价格发[2013]13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哈尔滨 | 发布日期 | 2013-04-07 |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和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其价格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局将继续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及标兵医院活动。现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院实际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关于在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中
继续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及
标兵医院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经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继续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及标兵医院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工作理念,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为核心,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药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导和倡导医疗机构价格自律,切实规范医疗药品价格行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价格负担,营造诚实守信、操守为重的医药价格环境。
二、目标任务
发挥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职能,完善医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价格守法意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减轻患者负担,减少和杜绝医患纠纷,营造医患之间的和谐氛围;树立价格管理先进典型,确立先进价格管理模式,推动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再上台阶。
三、评选内容
(一)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活动。
1、评选范围:在一级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依据评选标准评定“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
2、评选标准:详见附表1。
3、管理办法:我局对授予“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称号的单位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实行价格违法行为一票否决。
(二)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活动。
1、评选范围:在已经获得“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的单位中,依据评选标准评定“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
2、评选标准:详见附表2。
3、管理办法:我局对授予“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称号的单位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实行价格违法行为一票否决。
(三)开展“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回头看”复检活动。
1、复检范围:获得“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 “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称号的单位。
2、复检内容:按照“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的评选标准进行复检。
3、管理办法:对上年度已经授予“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的单位,经复检再次达标的,将保留原称号不变;对不达标或年度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将分别予以摘牌和降级。
(四)年度免检优惠政策。
获得“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称号的单位,作为我局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树立的价格工作先进典型,将实行价格行为无投诉年度免检。
四、主要工作
(一)完善组织,健全制度。各医院要落实价格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物价科长和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的价格管理机构,建立价格管理责任制度。
(二)实行公示,价格公开。各医院要在显著位置,通过采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形式,将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耗材进行价格公示。
(三)落实政策,加强管理。各医院要正确落实好医疗及药品价格政策。医疗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管理;药品价格在不突破国家及省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落实制度,强化监督。各医院要认真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住院费用认定制”和“大额医药费用审查制”。医院要将每日患者消费明细提供给患者或家属,做到医嘱单、收费单、报告单“三单相符”。对于同病种住院费用超出平均费用较高的要组织专家进行医疗认定,审查诊疗和收费行为是否合理,避免出现过度医疗现象。
(五)正视批评,化解矛盾。医院要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认真受理和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推拖、不敷衍。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我局拟于4月10日召开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活动动员大会,对创建活动做出总体部署。
(二)自检自查阶段。各医院要在4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申请。结合本院实际开展自检、自查,落实创建活动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医院于6月末前,对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采取组织医院间互查的方式进行,于8月末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四)总结表彰阶段。我局拟于9月份召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先进典型表彰大会,对获得“价格管理规范化医院”和“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称号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牌匾。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管理,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 璞(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杨 慧(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霍恩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商品价格处处长)
曲维清(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商品价格处副处长)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提高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价格管理规范化标兵医院”作为价格工作管理先进典型,要切实起到表率作用,无愧标兵称号。
(二)、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各医院要充分发挥物价管理工作职能,依据评选标准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努力减轻患者负担,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能力和水平,树立先进的价格管理理念,确立先进的价格管理模式。
(三)常抓不懈,落实到位。对于创建活动,各医院不能走过场,要以创建价格管理规范化活动为契机,坚持高起点,坚定高标准,坚决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