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1990]405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12-12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