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