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协作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4]116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10-18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