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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法[2012] 8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2-07-1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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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7-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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