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9-27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null

发布日期:2009-09-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101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10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