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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行[1990]160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0-08-3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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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8-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中残联等九个单位联合发布的《三项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1990〕残联康字第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多种渠道筹措三项康复〈以下简称三康〉经费。为贯彻“各地应坚持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方针,除中央、市财政下拨的一部分三康专项经费外,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有三康任务的街、乡(镇),每年也要拿出一定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残疾人的三项康复和保证三康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确保残联工作和三康的进行,目前区县残联经费(包括三康经费)和财务单列尚未落实的,应尽快落实。

    二、中央和我市拨付的三康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1、儿麻矫治手术,按每人次补助30元拨给,其中,10元用于医院设备和器械更新;10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10元用于三康办的组织协调。

    2、白内障复明手术,按每人次补助12元拨给,其中,4元用于添置防盲治盲设备、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4元用于医务人员的津贴;4元用于三康办组织协调。

    三、对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贫困户中的三康对象,经民政部门和三康办批准,其医疗经费,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区、县根据自己的情况,要积极地、有计划地选择一些聋校、幼儿园,为其创造条件,开设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五、各区、县三康办要按时上报三康任务完成情况。即每年6月30日前,报当年1-5月的情况;6至12月和1-5月漏报部分的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三康办。

    六、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三康办联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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