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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2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6-27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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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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