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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153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2008-04-30

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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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结合财政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在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处(室)归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签收、登记、交办、协调、督办、统计和存档工作。厅各业务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审核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云南省财政厅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可以从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要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相关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申请表相关信息,在《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一式两份)上登记。

(二)交办。厅办公室根据所申请内容,按业务类别不同,将《申请表》连同《处理单》一同转到厅相关处(室)办理。

(三)承办。各处(室)在收到厅办公室的办理通知后,对申请作分类处理。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当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厅办公室。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承办处()填写《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交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到财务科缴纳相关费用。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内容,承办处()填写《不予公开告知书》交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不属于财政厅职能范围的内容,承办处()填写《非本机关掌握告知书》交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5.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厅办公室。

承办处室将《告知书》交申请人前需到厅办公室编号,并加盖“云南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工作专用章”。

厅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四)收费。财务科凭加盖印章的《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缴费收据交申请人。承办处(室)在收到缴费凭条后,即可为申请人办理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

(五)回复。承办处(室)要按申请人所要求的合理方式自厅办公室登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办公室应与承办处(室)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七)归档。承办处室在办结依申请公开事项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申请表》《处理单》、《告知书》、缴费收据)整理交厅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八条 承办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厅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每年将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处理情况汇总后统一报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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