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检字1991年第352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10-21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货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