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0]35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0-10-08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财管便[2000]4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年度呆账损失5,300,000元,已经该公司审批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上述呆账损失在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你公司有关坏账损失的核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由发生损失的成员企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